我國法律對被脅迫的婚姻是否有效
我國是一個合法的社會對社會中的各類規定都有較強的法律解釋,婚姻法就是爲了我國的合法婚姻進行設立的。但如當事人一方是受脅迫的,這類婚姻還有效麼。下面小編就我國法律對被脅迫的婚姻是否有效,這類問題爲你進行解答。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結合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滿足以下條件即可撤銷:
1、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2、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3、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十一條中的脅迫一詞作了解釋: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對於脅迫婚姻,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是不可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被撤消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乙方所有的除外。
我國法律對被脅迫的婚姻是否有效,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這類受脅迫的當事人如恢復自由或具有上訴等相關條件時,一年內可對這類婚姻關係進行相應的撤銷,相應的這類婚姻關係也就無效了。我國對這類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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