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的婚姻被負面逼迫的婚姻是否有效
有些人年齡比較大了,自己沒有着急終身大事,但父母卻在着急,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那種被父母逼迫去相親,甚至還有被父母逼迫去結婚的情況。那實踐中,要是對於被父母逼迫的婚姻是否還有效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被負面逼迫的婚姻是否有效
1、被父母逼迫的婚姻是一種典型的包辦婚姻。
所謂包辦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在違背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強迫其締結的婚姻。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以及借婚姻索取財物都是被禁止的行爲。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父母或者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者一方意願的強迫包辦婚姻和索取財物爲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者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2、逼婚的婚姻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從該條文中可以看出兩點內容是合法婚姻關係的必備要素:一是雙方親自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可代替;二是結婚必須經過登記才能合法有效。
3、逼婚的婚姻違反《婚姻法》結婚登記制度的婚姻形態。
二、錯誤登記的婚姻有效嗎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錯誤登記的婚姻不符合法定結婚的程序,因而是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無效婚姻的四種形態,第十一條規定了受脅迫可撤銷婚姻形態,但這兩個條文並未包含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所有形態。
依據《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錯誤登記的三種婚姻形態如下:
1、代領結婚證,即男女一方或雙方未親自到場領取結婚證,而是由其他人持本人證件領取。
該種形態導致包辦婚姻現象的出現。
2、借用他人證件,冒領結婚證,該種形態往往是由於一方或雙方不具備結婚條件,使用他人證件領取結婚證。
後果極易造成被領取證件的人構成重婚。
3、騙婚,即使用僞造證件領取結婚證,以達到利用婚姻騙取財物的目的。
後果不僅造成受害人財物的損失,更深的影響在於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
實踐中,被父母逼迫的婚姻屬於包辦婚姻,我國法律中禁止這樣的婚姻,而這也是會被認定爲無效的。但如果僅僅是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將當事人的一些信息登記錯誤的話,此時可以申請進行補正,不過如果是不滿足結婚條件的婚姻,自然就是會被認定爲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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