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安置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定向安置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個人房產,婚後拆遷安置,補償安置房在等值範圍內原則上屬於個人財產。根據拆遷條例產權換取的規定,新取得的安置房是對婚前房產的補償,是前一物權的權利延伸;但對以夫妻共有財產購買的超過原等值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因而,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應區分是等值還是增值,要區分增值的具體情況,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財產使之增值,那麼對該增值部分就應按共同共有處理。
二、司法解釋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爲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拆遷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進行上市交易。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並對房屋行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其它任何房產證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麼性質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產證後纔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房產證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需要明確的是,定向安置房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不應當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原因是由於安置房的房產屬性決定的。安置房是對拆遷或者其它原因導致的對房產產權的賠償,所以在財產屬性上應當是之前房產的延續,所以不應當作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來認定,具體的認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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