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如何申報?
一、夫妻個人財產如何申報?
告知當事人申報權利義務。在婚姻案件的立案階段以及受理後的送達階段,分別向原、被告先行釋明申報財產的權利義務。如當事人不按期申報或故意作出不真實陳述,法院在判決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依法對其少分或不分,甚至可能會對其採取其他相應處罰措施。
爲進一步推進家事審判改革,促進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依法、全面、及時、合理分割,全面推行了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
1、告知當事人申報權利義務。在婚姻案件的立案階段以及受理後的送達階段,分別向原、被告先行釋明申報財產的權利義務。如當事人不按期申報或故意作出不真實陳述,法院在判決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依法對其少分或不分,甚至可能會對其採取其他相應處罰措施。
2、明確財產申報期限和內容。規定原告應當在起訴時、被告應當在舉證期限內申報家庭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所申報財產的具體項目爲:房屋,車輛,存款,傢俱、電器,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有價證券,個人收入情況、雙方或一方的債權債務等。
3、調查覈實申報內容。當事人申報財產後,由法官助理組織雙方到庭,對對方的《財產申報表》發表意見,記錄在案。如雙方對同一財產意見一致的,在庭審中不再重複調查;如有爭議,但爭議不大的,則由法官助理進行庭前調解,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如爭議較大的,則記錄在案由法官在庭審中重點調查。
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行,有助於讓雙方當事人在庭審前瞭解到對方對財產的態度,有無隱瞞等情形,同時也能讓法官在庭審前明晰雙方的爭議財產,整理焦點,使庭審更有針對性,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了因財產分割引發的系列問題,同時也提高了庭審效率,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法院的司法資源。
二、適用原則
1、強制申報原則。離婚的當事雙方必須在法庭指定的時期內做好財產申報,提交財產申報報告。對於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報和拒絕申報的要承擔不利後果。
2、如實申報原則。離婚雙方必須實事求是地申報個人財產,不隱瞞、不謊報、不假報。
3、保密原則。申報財產內容保密,不對外公開。
適用範圍:離婚案件中任何一方請求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且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爭議的。
申報內容: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婚後購買或婚前購買婚後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具體包括:
(1)工資收入;
(2)房產不動產;
(3)車輛等價值較大的動產;
(4)銀行存款;
(5)租金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6)股票等有價證券;
(7)債權債務;
(8)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逾期申報、虛假申報的法律後果:
(1)延遲申報、不完整申報的,浪費法庭資源,法院可作爲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給予罰款、訓誡的民事制裁。
(2)在本案中經法院查實的,在本案中可對隱匿財產方少分或不少;並說明倘若法院日後發現有欺瞞者,另一方可主張對新發現的財產另行分割,並在新發現財產中拒絕提供一方是不分或者少分。
結合實際其實我們可以知道這項措施還是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對於夫妻離婚財產的申報需要有如實和保密的原則,如果違反這些規定那麼是會受到相應的罰款的,如少分財產等處罰,所以離婚的時候應該對此高度重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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