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樣認定房產歸屬
財產分割3.12W
在婚姻關係中房屋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爲房屋的價值大,一旦婚姻關係出現問題要離婚的時候,房屋歸屬問題就會成爲夫妻雙方離婚爭議的焦點。那麼,離婚時怎麼認定房產歸屬?
對於離婚時房產的歸屬,實踐中一般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如果共同出資,並且產權證上登記了兩方的名字,則不論男女兩方出資情況,離婚時平分房產;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出資證明的,可以依據出資證明主張分割。
(2)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婚後,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如果是全款購買的,那麼房屋於個人財產。 如果僅支付首付款,該房屋認定爲個人財產,但是房屋需要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3)婚後,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或兩方名下,該房屋都屬於共同財產。
(4)婚前,父母出資購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該房屋屬於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購買房屋時明確表示贈與對方或者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5)婚前,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該房屋都視爲共同財產,並且應當認定爲父母雙方對各自子女的贈予,而不能理解爲對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贈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對於離婚時房產的歸屬,實踐中一般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如果共同出資,並且產權證上登記了兩方的名字,則不論男女兩方出資情況,離婚時平分房產;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出資證明的,可以依據出資證明主張分割。
(2)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婚後,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如果是全款購買的,那麼房屋於個人財產。 如果僅支付首付款,該房屋認定爲個人財產,但是房屋需要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3)婚後,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或兩方名下,該房屋都屬於共同財產。
(4)婚前,父母出資購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該房屋屬於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購買房屋時明確表示贈與對方或者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5)婚前,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該房屋都視爲共同財產,並且應當認定爲父母雙方對各自子女的贈予,而不能理解爲對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贈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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