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離婚再處置財產嗎?
一、可以先離婚再處置財產嗎?
可以先離婚再處置財產,因爲這一切都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己來進行決定的,比如說前往民政部門進行登記離婚可以不管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是孩子的問題,只是要求解除夫妻當中的法律關係,而法院判決之所以會做出掩飾,因爲會發生一些糾紛。夫妻雙方經過協商是可以先離婚再進行財產分割,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在雙方離婚後再次起訴,或者協商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此情況下,訴訟時效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對於現實生活中,所出現的一些離婚案件是多種多樣的,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問題也非常的複雜,所以很多的人員不願意去管涉及到的財產和孩子,僅僅是想要脫離夫妻,法律關係這樣的話,就可以再次的去追求屬於自己的個人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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