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可以構成侵佔財產罪嗎?
一、夫妻之間可以構成侵佔財產罪嗎?
夫妻之間不構成侵佔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收入,稱之爲共同財產,誰怎麼使用都不存在誰侵佔誰的法律問題。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爲夫妻雙方所共有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
二、侵佔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爲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爲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爲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爲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爲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之間的財產是共同所有的,對屬於一方財產進行處理的,顯然是不構成侵佔行爲的,即使對另一方造成了侵害行爲,也是屬於民事行爲上的犯罪事實,是不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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