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離婚財產分配在法律上怎樣規定的?
離婚是感情破裂雙方結束婚姻關係的行爲,婚姻自由。但是我國法律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除非雙方自願。很多人不知道女方懷孕和男方離婚,共同財產怎樣分配。那麼,孕期離婚財產分配在法律上怎樣規定的?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懷孕期間離婚賠償是怎樣的
1、一般情況下,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是不能夠離婚的,即使男方提出離婚,法院也不會同意的,除非是女方有重大過錯或者夫妻自願離婚的才行。
2、夫妻感情不和要離婚的,夫妻之間是不存在離婚賠償的問題,只會產生財產分割的糾紛,除非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有以下行爲的,纔可以要求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至於損害賠償的金額,法律並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要視情況而定。
二、懷孕期間離婚財產該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共同財產一般會均等分割。如果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有重大過錯如何他人同居,虐待女方或者重婚的,女方可以進行訴訟要求男方給予一定賠償。孕期離婚財產分配在法律上怎樣規定的?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具體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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