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暫二婚離婚財產分割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雙方離婚並不單單是領取離婚證書這麼簡單。實踐中,夫妻雙方離婚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對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商議等問題。我們知道,夫妻離婚時雙方的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那短暫二婚離婚財產分割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作一個詳細瞭解吧。
一、短暫二婚離婚財產分割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二婚財產分割與首次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在法律規定上沒有區別。
根據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爲;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爲;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
二、再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呢?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即通常一方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這也不是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在這兩種情況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結婚未滿8年,但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三、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怎麼辦?
《婚姻法》第33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夫妻之間因婚姻關係而存在的的撫養義務,雖然因爲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終止,但在離婚時,如果一方有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但這種幫助是有條件的,一是生活確有困難,二是離婚所帶來的生活困難,自己確實無力解決;三是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的能力;四是經濟幫助的具體數額既要視一方的困難程度,又要考慮另一方的承受能力。
再婚的雙方結婚之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如果離婚,則不參與分割。只有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產纔可以參與分割。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可以由雙方共同商議,如果對此有爭議的,也可以申請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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