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競價技巧是什麼
離婚房屋競價技巧是什麼
在立法完善競價程序之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競價的程序
(一)如果因程序不嚴謹致使補償不能兌現,會背離設立競價制度的初衷。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二)程序缺乏規範,應當通過當事人的約定來彌補。
解決程序缺陷的根本辦法,當然是通過立法完善制度本身,筆者不反對專家與實務工作者發出立法呼籲,但立法的遠水解不了訴訟的近渴,畢竟在立法完善之前,官司還是要打,案件還是要判。而且立法活動有其自身的規律,在一項新制度建立之初,缺乏司法實踐,難以總結經驗、制定有效對策,因此立法由粗到細漸進完善也是必然的過程。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律強制規定之外,享有充分的訴訟權利,對法律缺乏明確規定的事項,完全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
(三)、競價程序應當完全遵循市場法則,不需要考慮處理離婚財產的一般原則。
婚姻法律關係因爲其鮮明的人身屬性,被排除在合同法等規範市場行爲的法律之外,不適用等價有償的原則。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包括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等。房屋特別是住房的分割,受這些原則影響尤其大,在有子女的夫妻雙方都主張唯一的一套住房所有權的情況下,法院一般都會將房屋所有權判決給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保障子女的居住權利。
(四)、關於競價程序的設想
首先,法官應當就任何一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優先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條件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其次,雙方當事人作出約定,包括:
1、同意競價,並約定保留價及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的期限。
2、應最高價的一方逾期未能給付補償,由另一方按其自身最高出價取得房屋所有權。如果另一方沒有應價或所應價低於保留價,則由另一方按保留價取得房屋所有權。
3、另一方逾期未能給付補償,結束競價程序。
4、實施競價。
競價有一定的規則程序設定,但還沒有很完善,很多細節需要雙方自行約定。一般如果不太懂其中的程序,可以選擇一個代理律師解決,可以協助以規避風險,最後是以一方不能提供更高價結束競價程序,其中一方還要給另一方一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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