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訴訟中實行舉證倒置嗎?
是的,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也就是是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存在與否不負擔舉證責任,而轉移由對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若是對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依照法律要件分類說,原告需證明的要件事實有三:加害人的加害行爲、有損害結果、加害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對於“加害行爲”與“損害結果”兩項,其構成要件在含義上容易理解,實踐中也易於操作,沒有有太多的爭論。因此,加害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證明就成爲決定環境侵權訴訟是否成立的最重要的爭點。無過錯責任確立的目的是爲了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然而如果因果關係無法判定,無過錯責任就將被束之高閣。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訴訟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請求成立,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而鑑於環境污染侵權的複雜性和實體公正性的考慮,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上都採用舉證倒置原則,我國亦如此。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適用到環境侵權中,具體是指因果關係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擔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證明責任。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其因果關係的認定比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中的因果關係認定要困難的多,爲了保護環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國家規定在環境污染訴訟中,採取因果關係推定原則,只要加害人不能舉證證明污染事實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損害因果關係成立,加害人依法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針對環境民事訴訟,那一定要實行舉證倒置的舉證倒置,就必須要由被告也就是環境侵權的這一方來舉證,他是否的確存在着對環境的侵權行爲,以及他的侵權行爲是否造成了具體的結果。原告這一方也要實施舉證,他必須要證明侵權這一方,他的確是存在着侵權的行爲,而且也的確給環境造成了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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