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行政複議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受案範圍
對縣(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
1、對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作出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爲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6、申請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環境保護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7、認爲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複議程序
1、受理:
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的處理。
2、審理程序及時限:
〈1〉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於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行政複議機關在審查行政複議案件時,必須對具體行政行爲和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事實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審查。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3、決定:
〈1〉決定的種類:決定維持;決定限期履行;決定撤銷、變更;決定被申請人限期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2〉行政複議決定書應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人爲個人的載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複議結論;救濟途徑;作出複議決定的年、月、日;複議機關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複議機關的印章。
〈3〉行政複議決定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
〈4〉行政複議的執行。
行政複議的受理機關爲行政機關,行政複議的申請人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相關的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查,如果內容真實有效,並且確實存在下級機關違法或者其他需要複議的情形的,應當受理並作出相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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