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關係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關係是什麼?
1、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關係爲二者都可以用於處理環境爭議。
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爲不服時,有兩種方式可以救濟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在環境行政法律關係中,環境行政相對人對法律規定的環境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環境行政行爲不服時,也可以採取這兩種方式進行救濟.環境行政複議制度作爲公民權利救濟和行政糾紛化解的一種重要機制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2、提出訴訟請求之前,並不是必須要先提出複議的請求。
在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關係方面,我國採取的是一種“原告選擇爲原則,複議前置爲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說,除非法律法規作出特別規定,行政複議並非提起行政訴訟之前的必經程序。而在原告選擇方面,既可以選擇先申請複議,再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不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如果同時選擇了複議和訴訟,則應複議在先、訴訟在後,而不能在訴訟之後再申請複議,更不能複議和訴訟兩種程序同時進行。
相關法律規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認爲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
二、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爲,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爲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爲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
如果公民、單位等的合法權益,是因爲環境保護機關實施的某行爲而受到的侵害,那麼可以選擇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也可以向有權受理複議請求的部門,提交環境行政複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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