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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任意解除權的規定是什麼?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爲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爲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

合同任意解除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認爲《民法典》不定期租賃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承攬合同規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貨運合同規定了託運人的任意解除權;委託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需要明確的是,任意解除權只能是法定的。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一份設立權利義務的的合同中,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條件的解除合同,這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爲,具有明確的訂立目的性,《民法典》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即民事主體訂立合同,是爲了追求預期的目的,即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產生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係,從而具體的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係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消滅或終止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有的合同關係。根據《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隨意約定任意解除權,那麼交易的可靠性,穩定性將無從談起,訂立合同的初衷將不復存在,必將對經濟秩序造成毀滅性地打擊。

在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合同以後,是不能隨意解除合同的,需要受到合同權利義務內容的約束。但是如果滿足法定或者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合同可以約定任意解除權的情形是法律法規中具體規定的,我們應當及時的注意。

標籤:合同 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