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一、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內部承包人必須是其施工企業的一員,與施工企業存在合法的勞動法律關係,與內部承包合同的主體相一致,這是內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內部承包人與施工企業是有具有法定的合同關係,可以取決於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工資單、人事檔案管理等。如果內部承包人與施工企業不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就沒有辦法接受公司的管理,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會被認定成內部承包合同違法導致合同無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什麼是內部承包合同?
內部承包合同就指企業作爲甲方與其內部的生產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之間,爲了能夠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對於自己經營的業務和管理方面達成一定得協議,這種合同屬於企業的內部經營方式和和一種獎勵的體制。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內部承包合同其實就是指項目經理內部承包合同,其內容就是承包企業與企業內部職工之間簽訂的承包協議,合同約定內部職工需要完成定量的項目施工,可以獨立覈算,盈虧都由自己承擔,還需要向施工企業繳納一定的管理費。內部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的三個特徵:
第一,合同主體之一必須是施工企業的內部人員;
第二,企業內部人員需要向施工企業繳納一定的管理費;
第三,內部承包人可以自己對經濟上的問題自行覈算,自負盈虧。
其實,內部承包不是專業的法律術語,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於內部承包合同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條例,但是內部承包的經營模式我國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所以,在建設工程的施工領域,內部承包合同十分的常見。內部承包合同其本質上就是一種企業的經營模式,其主體與施工企業之間是一種隸屬關係,但是此隸屬關係是不能完全左右內部承包合同的整個內容,如若發生糾紛還需要區別處理。
一般來說,內部承包合同的發生會涉及一些內部關係的調整,但是關於內部承包人和施工企業之間關於勞動法的調整需要依據我國的《勞動法》爲依據進行調整。內部承包合同對外會涉及到內部承包人的構成,代表了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根據我國《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合同裏面可以標註擁有項目經理資質的企業職工,是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從事項目管理工作的施工企業代表人。所以,內部承包合同的項目經理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可以代表施工企業的表見代理,對外簽訂的內包承包合同引起的所有法律後果都由施工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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