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員工不籤合同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僱員來爲自己工作,爲自己創造經濟利益的,自然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工資報酬,否則相信也沒有人願意來白乾活。而此時單位爲了降低成本,減少自己對僱員的責任,就不太願意與僱員簽訂勞動合同,那僱傭員工不籤合同是否違法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僱傭員工不籤合同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爲。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法律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
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一個月之內就必須要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從第二個月開始需要支付員工雙倍工資,而一年之後則雙方之間視爲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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