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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定金罰則怎樣規定

1、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是當事人出現根本違約。一般違約行爲如無礙於合同主要目的實現,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當然,如果主債務本身爲不可分之債,部分履行對債權人無益的,自然不能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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