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時間點起始日怎麼算?
一、合同解除的時間點起始日怎麼算?
合同解除的時間點起始日是: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或者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如果當事人其中的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解除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爲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合同一旦訂立,雙方均應該予以準守並履行。但是合同乙方當時人想要解除合同,又應該符合哪些條件呢。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即協商解除。也可以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是合同解除,即約定解除。那如果既然沒有事先約定解除條件,雙方當事人也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否就一定不能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
因爲我國合同法還規定了法定的解除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第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第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可撤銷合同的五種情形
合同可撤銷的原因包括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五種情形。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爲,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己訂立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對於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並且基於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爲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
員工與工作單位的勞動關係一旦形成,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員工離職或者用人單位需要與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的,需要簽署一份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如果雙方不能對條款達成一致的,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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