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和事實行爲的區別是什麼?
在法律專業中有各種各樣的名詞,大家對於這些名詞的含義進行詳細的瞭解,有助於大家在法律實踐中更好地處理相關事項。很多人都不清楚法律行爲、事實行爲以及意思表示的確切含義,這裏涉及到比較專業的法律概念,本文小編就針對“意思表示和事實行爲的區別是什麼?”這一問題給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意思表示和事實行爲的區別是什麼?
事實行爲,是指行爲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爲。
法律行爲指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爲,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願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在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最經常的事實。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爲的核心要素,是上述兩者的本質區別所在。
(1)前者法律直接規定其行爲後果,後者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引起法律後果;
(2)事實行爲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爲其必備要素,而民事發法律行爲以意思表示爲必備要素;
法律行爲與事實行爲統屬於行爲範疇。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行爲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爲以意思表示爲要素的,是民事行爲,否則,就是事實行爲。
區別:
1、事實行爲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爲其必備要素,而民事行爲以意思表示爲必備要素;
2、事實行爲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爲依據行爲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3、事實行爲只有在行爲人的客觀行爲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民事行爲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4、事實行爲的構成不要求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而民事行爲以行爲人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爲生效條件。如:先佔、加工、無因管理行爲、遺失物的拾得行爲、埋藏物的發現行爲以及債權標的物的給付行爲等均屬於事實行爲。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其實在法律專業上經常進行比較的是法律行爲和事實行爲這兩個名詞,區分它們的核心關鍵就是是否存在意思表示。在事實行爲中不一定存在意思表示,而在事實行爲中,意思表示則是必備要素。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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