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先後順序是怎樣的?
一、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先後順序是怎樣的?
1、橫向的並列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破產清算、重整、和解具有相對獨立性,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
2、縱向的包含關係
在提出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破產清算後,當事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
和解、重整成功,則完全結束破產程序,如果和解或重整不成功,或和解協議與重整計劃不能被法院認可,則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破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清算程序、破產和解程序以及破產重整程序的關係。
二、企業破產重整的程序是怎樣的?
1、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啓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爲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5、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覈查。
6、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7、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爲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由此可見,企業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都是企業面臨破產危機時候的解決辦法,兩者具有獨立性。也就是說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先後順序是不分的,應該是並列關係。對於尚有挽回空間的企業,法院可以對受理其破產重整申請,組織相關人員幫助企業進行業務重整和債務調整,從而使企業擺脫經營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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