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人的責任有哪些?
我們知道一些經濟實力雄厚的公司爲了擴大經營規模及開拓更多的市場會在一些地區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法人即分公司負責人按照總公司方針管理分公司。那麼你知道分公司法人的責任有哪些嗎?下面跟着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對外承擔責任,只是相當於總公司一個部門。 分公司是企業主體形式中一個特別的存在,其雖無獨立法人資格,但是對外卻往往有獨立經營資格,須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對外經營,而分公司的負責人,相應亦是屬於法定登記的內容,但由於現行公司法對分公司負責人的法律地位及具體權利義務並無具體規定,導致實務中對於分公司負責人的具體權限及相關問題,難以有明確法律指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相對於總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分公司的負責人則相當於部門經理。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一般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負責人的權限亦受總公司的章程的約束,負責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結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 由於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總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因此總公司以其自身名義授權分公司中非負責人作爲簽約代表,並無不可。但是,由於被授權的分公司員工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可能會帶來如下法律風險:
1、 簽約權限衝突的風險。由於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有對外代表分公司進行簽約的權利,分公司負責人的簽字一般亦對分公司具有約束力。因此,若總公司將簽約權授予非負責人的其他員工,則需要明確約束或者禁止分公司負責人的簽約權,但此類約束只能在公司內部生效,對外不能對抗簽約相對方。
2、表見代理的風險。《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若總公司將簽約權授予非分公司負責人的其他員工,但該員工被終止代理權甚至與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後,總公司未及時告知交易相對方其無代理權的情況,該員工與交易方所籤合同仍然成立並有效。
綜上所述,分公司法人其實在法律意義上並沒有法人資格,它相當於總公司的一般授權代理人。因此一般在簽約衝突、表見代理、或個人問題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時才需要承擔責任。以上就是關於分公司法人的責任的簡單介紹。詳情請諮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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