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風控法律責任有哪些?
與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比,《管理辦法》 及《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募集行爲的一般性規定、特定對象確定標準、私募基 金推介規範、合格投資者確認標準及基金合同簽署流程等相關規範。
(1)募集主體
2016年7月15 日起,只有兩種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即可以賣私募產品):
① 私募自行募集: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 設立的私募基金;
② 基金銷售機構募集: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爲中國基金業 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
截至 2016 年 3 月,證監會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共包括商業銀行 126 家、證券公司 99 家、期貨公 司 17 家、保險公司 4 家、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 5 家、證券投資諮詢機構 7 家、獨立基金 銷售機構 97 家。
③ 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2)銷售人員資格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 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爲規範,應當參加 後續執業培訓。
(3)幾大責任主體
募集機構: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衝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 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 認等相關責任。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 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 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 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爲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 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 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私募基金的風險包括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運作私募基金的風險。投資者的風險主要是由於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有時也包括基金管理人與所投資的對象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降低信息不對稱的制度設計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增加不同參與主體之間的信息交流與信息理解消化的制度設計;二是降低逆向選擇的制度安排;三是減少道德風險的制度設計。投資者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在基金契約中應規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一般而言,投資者主要採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種或幾種:
(一)管理者的保證金
基金管理人出10%一30%的保證金,與委託人的資產合在一起運作,一般是市值下降到管理人的出資限額爲止平倉,以保護委託人資金的安全。
(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除了獲得象徵性的管理費之外,還可以獲得業績報酬。管理者的收益分成比率,與保底收益、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的干預程度相聯繫。
(三)投資者的直接干預
基金管理人往往允許一些大資金的投資者對資金運用進行直接千預,管理者的重大投資決策需要經過投資者同意,投資者有權否決管理者的投資決策。
(四)帳戶的設置和分割
保持私募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是基金的基本特徵。私募基金應當通過帳戶的設置和分割及覈算,嚴格區分私募基金管理者的自有資產與私募基金的資產;在同時管理幾個基金時,嚴格區分不同的私募基金資產。
(五)投資者的退出機制
設立投資者的退出機制,實際上就是賦予投資者以“用腳投票”的權利,即私募基金在封閉一段時間後,必須允許投資者贖回。這種方式對於基金管理人的約束更爲直接、有效。而減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的制度設計主要依賴於基金管理人的信賴義務作用的發揮,以及通過基金投資者的監督權利、託管人的監督義務及制度的事前防範機制和事後補救措施來完成。
綜上所述,私募基金應具備私募主體,銷售人員資格,以及募集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督機構三大責任體。以及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所採用的措施等都是私募基金風控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機制下,投資者能夠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財富,同時能夠使自己的財富得到增值保值。那麼關於私募基金風控法律責任小編就爲您介紹到此,更多問題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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