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與董事長區別主要是什麼
其實在社會生活當中,很多人會把公司法人和公司的董事長聯繫在一起,甚至有很多人會覺得公司的法人就是公司的董事長。其實關於這一點的認識是有非常大的誤會的,因爲公司法人和董事長並不一定說非得是一個人。下文當中,小編就詳細爲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人與董事長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與董事長區別主要是什麼?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是一種最常見的企業法人,但除了公司之外,還有一些非公司企業法人,如醫院、學校等。由此可見,法人是組織而不是個人,將公司的董事長或總裁或總經理稱爲“法人”是錯誤的。
2、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它與法人代表是一個意思,所以有時會混稱。在公司企業法人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在非公司企業法人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中,總經理或者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的董事長或總裁或總經理被稱作法定代表人是正確的,而通常情況下被稱爲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3、對於法人代表,經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企業法人中的其他成員也可稱作法人代表,從而進行對外交往。但是,必須認識到,這類法人代表決不是法定代表人,兩者絕對不能混淆。
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駛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一定得是董事長?
不一定。
1、對於內資公司來說,根據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所以董事長不一定是出資最多的,要看公司章程的規定。章程的制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就是幾個出資股東共同制定;對於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共同制定章程;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共同制定,但是必須經過創立大會通過
2、對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董事長必須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外國人時,副董事長必須是中國人。
3、對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必須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外國人時,副董事長必須是中國人。
我們可以看出,公司的董事長通常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的法人可以是除公司之外其他的一些自然人。並且公司法人其實和董事長兩者對公司的職責和義務都是不一樣的,將董事長稱爲公司法人是一種錯誤的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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