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監事會具體負責企業預算的跟蹤管理嗎?
一、企業監事會具體負責企業預算的跟蹤管理嗎?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爲促使監事依法爲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
1、必須有公司受到損害的事實存在;
2、損害行爲必須是行爲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因本法明確規定公司的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所以,監事不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也是違反法律的行爲;
3、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4、行爲人必須有過錯,也就是必須有過失或者故意。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根據受侵害的公司權益的性質、具體情況的不同,採取不同的辦法,主要是賠償公司財產損失。
二、關於公司監事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的監事會、股東會、董事會等都是我國的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組織,在日常的公司的經營管理的事務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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