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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侵權責任都有哪些?

一、籃球侵權責任都有哪些?

籃球侵權責任都有哪些?

1、籃球侵權責任一般包括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文體活動本身具有風險性,苛刻地要求參加者在活動過程中,確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爲不會導致其他參加者損害的(如傳球時,球員先考慮自己傳球的行爲是否會弄傷隊員),不利於文體活動的發展,與文體活動的性質和目的相沖突,且任何參加者均無法確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爲不會導致其他參加者損害。

行爲人明知該文體活動有風險的情況下仍自願參加的,其對該風險系明知的,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導致損害的,其他參加者對受害人的損害發生無過錯或重大過失的,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二、打籃球時撞傷他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藍球作爲一項競技比賽,雖然是一種對抗性體育運動,有人體的直接接觸,合理的身體衝撞完全有可能發生損害後果,至於身體衝撞是否合理,是侵權人對他人的損傷是否需要擔責的重要依據,因此要分情況討論:

(1)如果是打籃球中合理的身體衝撞所致,作爲體育運動,完全有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後果,對打籃球時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後果是應當有一定認識的,其自願參加這種具有風險性的競技運動,應視爲甘冒風險行爲。不需要承擔責任。

(2)至於因體育運動造成受傷,此係比賽中合理的身體衝撞所致,純屬意外,因爲比賽中的衝撞,原本就是籃球運動的特點,不許體育運動中有衝撞,既是對參與者的苛求,也是對籃球運動規律的違背。

籃球是一項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若是在參與活動之中造成了一方身體等遭受了損害,受到損害的一方並不一定可以要求對方向自己承擔賠償責任。若是可以拿出對方是故意、或者是有重大過失致使自己遭受損害的,那麼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標籤:責任 侵權 籃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