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倒閉員工怎麼賠償?
工廠倒閉的原因其實很簡單,有可能是管理者管理不善,導致工廠內的經濟失衡。從而使得工廠倒閉。也有可能是因爲當時的經濟不景氣,受到了社會經濟的衝擊。所以我國法律就開始關注破產倒閉後公司員工們的情況,給予他們一些接受補償的權利。那麼在我國工廠倒閉員工怎麼賠償呢?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破產企業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由此可見,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到期終止,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等規定,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工廠倒閉員工的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爲工廠一旦倒閉,需要幫助的是在崗職工,他們丟失了工作,爲了穩定社會的經濟,平衡人們的心理。我國對此有着嚴格的規定,幫助失業員工們得到自己的利益。從而失業的員工們可以通過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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