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股東持股證明找誰開?
一、法律規定股東持股證明找誰開?
到工商部門進行開具;
到工商部門開具股東出資證明需要材料:
1、營業執照原件複印件;
2、委託書(蓋紅章,最好帶着公章去);
3、受託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去到公司所屬的工商局,申請查詢公司的檔案,或者直接就跟辦事人員說明要我們自己公司的股權證明,辦資質用的。工商部門蓋上工商局的章就可以了。
二、證明股東身份所需材料:
1、A的股東身份在公司章程等證明中已經體現,如果現公司否認A的股東身份,A可以訴訟要求確認股東身份。
2、股東身份與工商登記有無名字沒有必然的管理。隱名股東有證據,法律也是保護其股東權益的。
實際出資與股東資格取得關係:
傳統理論認爲,股東出資是判斷股東資格最重要的標準,因爲股東之所以能夠成其爲股東,從根本上是源於其對公司的出資,所以也把股東出資稱爲實質要件。
而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這些形式要件只是實質要件的外在表現,或者說是對股東出資事實的一種記載和證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對公司出資便不具有股東資格。這種觀點曾在我國的理論和實務中占主導地位。
這種觀點並非確切,如果將股東出資作爲取得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就難以處理實踐中一些公司實務問題,如在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的問題上,如果以股東出資爲要件,必須會將顯名出資人排斥於股東之外。
尤其是當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隱名出資人更願意以其是實際出資人來取得股東資格;但公司處於長期虧損瀕臨倒閉或出現因“公司人格否認”而須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隱名出資人更願意否認自己的股東資格而不去承擔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
因此,股東資格的認定不能用是否對公司出資作爲判斷股東資格的唯一標準。
從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公司法理論看,出資並非是股東資格取得的必備要素,並且不在股東出資和股東資格之間建立一一對應的關係。這是當今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我國《公司法》也規定了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也就意味着,法律並不要求股東出資與股東資格必然相聯繫,甚至說法律允許股東出資與取得股東資格相分離。股東出資只是股東資格認定的標準之一,並不是唯一證據,甚至不是主要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股東如果持有股份那麼就需要開具相關的證明,只有擁有合法的文件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因此,在開具的時候就要找對相關的部門這樣才能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可,所以,公司的內部事情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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