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不參與經營是否違法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參與經營的合夥人還保留勞動關係
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提供勞務在勞動關係層面應如何界定,現行法律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無統一認識。要釐清這一問題,首先必須明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是什麼,其核心要件包括哪些。
所謂勞動關係,是指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價值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形成的社會經濟關係,它主要體現爲兩個方面:一是勞動關係的實質是勞動過程中,勞動者以其勞動力爲給付內容,歸於用人單位支配和使用所產生的關係;二是勞動關係具有鮮明的從屬性(即人格、組織及經濟上的從屬性),勞動者需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並按其勞動價值的大小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其中尤以從屬性作爲判斷勞動關係的最核心的基準條件。 就合夥企業而言,分爲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法律規定,普通合夥企業中全體合夥人財產共有、利益共享、責任共擔,對合夥企業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執行合夥事務自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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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糾紛與股權糾紛
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爲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爲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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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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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關係沒解除能不能分割財產
不能。合夥財產是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夥關係沒有解除的,合夥企業沒有清算的,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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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夥有限公司註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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