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只投資入股不參與經營可以嗎
在有的合夥企業中,爲了管理的方便會約定有的合夥人只履行出資義務,參與合夥企業分紅而不參與日常的經營管理,那麼合夥人只投資入股不參與經營可以嗎,會牽涉到哪些法律問題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合夥人只投資入股不參與經營可以嗎
合夥企業分爲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十八條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由此可知,在合夥企業中,只投資入股不參與經營是可以的,但是對於只投資入股不參與經營的合夥人應被視爲有限合夥人,該合夥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
二、關於有限合夥人的法律規定
1、《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爲本企業提供擔保。
2、有限合夥人的法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三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人只投資入股不參與經營可以嗎”,通過上面的內容我們瞭解到,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合夥人是可以只投資入股不參與經營的,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但是因爲有限合夥人承擔的責任有限,因此對其其他方面的限制也較多,比如出資義務,有限合夥人是不可以以勞務進行出資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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