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合併的程序
國有公司合併的程序:
1.參與合併的國有企業在合併前,應各自按規定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其中涉及有關財務事項的,需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2.合併的報告經批准後,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或直接談判,尋找潛在的合作伙伴,商談合併的有關事宜。
3.經批准被合併的國有企業,應對其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以及其他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各項資產損失以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覈對、查實。在此基礎上,被合併國有企業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連同財產清冊一併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4.被合併國有企業應在財產清查的基礎上,按國家有關規定,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財產進行估價,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確認。
5.被合併國有企業應以評估確認的淨資產爲依據,綜合考慮國有企業職工、資產及債權債務狀況等因素,合理覈定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底價。
6.被合併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成交價,由主管財政機關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產權轉讓的成交價低於底價的,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覈、批准。
7.合併成交後,合併國有企業和被合併國有企業的所有者代表,簽署產權轉讓協議,包括價款的支付方、付款日期等。合併國有企業的應付價款一般應在合併程序終結日一次付清。如數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在取得擔保資格人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在合併終結日支付的價款不得低於被合併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成交價款的50%。
8.辦理產權轉讓的清算及法律手續。被合併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成交後,應編制合併成交日的財務報表,報其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合併國有企業接收被合併的企業的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後,應及時組織入賬,並編制合併成交日的財務報表,報送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在企業合併協議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不論採用何種合併方式,由於合併後企業的股本數量、經營規模和經營範圍都發生了變化,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在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的情況下,被解散的企業,還必須向工商、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的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債權債務的承繼】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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