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監理的施工難點有哪些
1、監理的定位尷尬,權責不相稱因爲我國監理行業起步較晚,監理行業的發展還不是很完善,監理制度在我國的現實社會環境及建築市場各種潛規則的制約下實行仍有不少侷限性,舉步維艱甚至可能走進死衚衕。
監理的定位本應是工程管理諮詢服務性質的,受業主委託獨立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而現實情況監理往往淪爲業主(建設單位)的附庸看業主臉色行事。
業主牢牢掌控着工程參建各方工程款(包括監理費)撥付的大權,而工程安全、質量驗收的最終評判權和執法權掌握在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手中,由此監理的權力十分有限。
2、監理工作受制於業主很長一段時間我國建設領域“大業主、小監理”的情況沒有改變。
業主雖然委託聘請了專業的監理機構,但往往同時也設置了自己的工程管理部門。
業主的管理部門不僅管理項目監理機構,有的還跳過監理直接對施工單位進行管理和施加影響,監理通常只是對項目施工階段的質量及安全的控制有一定的權限。
在強勢的業主面前,監理很難獨立行使職權,監理工作的規範化打了折扣,監理的作用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
對於業主自身或由於業主的原因發生的一些違規違法行爲,監理想要管理、想要制止,卻往往有心無力,因爲監理費的支付掌握在業主手中,業主還可以有權要求撤換監理。
3、監理工作範疇侷限監理工作本應是貫穿於建築工程實施的全過程中的,但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建築工程的監理僅僅是作用於項目的施工階段,而且侷限於施工階段的質量和安全控制,這導致監理工作的很大侷限性和工程管理的斷檔。
當業主聘請監理機構之後,監理直接進入到施工階段,而沒有參與項目的前期諮詢、招標代理、造價諮詢、施工前準備及竣工後的運營保修,導致監理不能對項目的全壽命週期的投資目標、進度目標、質量目標進行規劃和管理,不能充分理解業主的建設目標和意圖,監理工作的開展存在一些盲目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監理的工作效率和質量,爲業主提供的服務是局部和片面的。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定義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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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出現質量問題算工人的責任嗎
不算工人責任的。如果是材料的問題,出現質量問題,包工頭和供貨商的責任,與工人無關,要是工作質量不合格,就是工人的技術不達標,依據所籤合同中的條款,承擔相應的責任。儘管包工頭負有部分管理職責,但僅限於對民工的日常管理上。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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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質量不過關找哪個部門
房子質量不過關找開發商解決,並申報建交委、規劃局等相關部門進行檢測、備案,質量評估應找專業機構。如果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應確定是否處於房屋質量保修期內,保修期內的房屋質量問題可以向當地質檢站投訴。房屋質量有問題開發商應當對所售房屋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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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員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嚴格的說只要是參建的人員都有責任。責任有主次的嘛,資料員主要負責資料的一般填寫什麼的不要出現低級錯誤就沒什麼了,施工現場不要出現安全事故就沒你的事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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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標準
根據國家規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生產使用,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能滿足生產使用;(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3)必要的生產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4)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