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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個人所得稅新政有什麼內容?

房產稅1.85W

房產個人所得稅,存在於房主與買房人的房屋買賣之間,也就是說二手房,並不是在房地產商與第一購房者之間的。由於近幾年房價過高,許多需要購房的人很難買得起房,房子庫存量變大,爲了”去庫存“,我國相繼推出了一些優惠政策,對房產個人所得稅進行了一些修改,那麼,房產個人所得稅新政的內容是什麼呢? 

房產個人所得稅新政有什麼內容?

房產個人所得稅新政有什麼內容?

1、個人所得稅(賣方)

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原則上實行覈定徵稅,覈定徵稅的比例暫按1%確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2、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賣方)

自2016年2月22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

3、土地增值稅(賣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4、契稅(買方)

自2016年2月22日起,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2套以內(含2套)(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減按1.5%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減按2%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3套以上(含3套)住房的,一律按江蘇省原定3%稅率徵收契稅。商品住房以房地產主管部門契約鑑證時間爲準,存量住房以房地產主管部門契約登記受理時間爲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

(2)《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調整我省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0]33號)

5、印花稅(買賣雙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特別說明: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註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註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時間爲準。

(3)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不適用個人銷售或購買非住房、單位銷售或購買住房及非住房。

(4)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第二項對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爲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依法納稅,是作爲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爲了去庫存和讓我國大多數居民買得起房子,我國在房產個人所得稅方面推行了一些優惠政策,作爲一個合法公民,除了依法繳納稅收,還要了解相應稅法的內容,所以瞭解房產個人所得稅新政的內容,對於每一個人來說,也是必要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