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具有哪些主要職責?
一、業主大會具有哪些主要職責
業主大會的職責主要有:
①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②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③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④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⑤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⑥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二、業主大會可以辭退物業公司嗎
業主大會可辭退物業公司。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聽取和通過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管理、使用和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決定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以書面形式告知全體業主。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不過要注意區分,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其實並不是一個。其中,業主委員會的職權相對來說是要弱一些的。通常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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