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 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爲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爲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 房屋是否爲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 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爲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雙方權利義務
承租人的權利在承租期內佔有、使用房屋。租期屆滿後,原承租人優先續租。承租人的義務按合同要求正當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屆滿時將原房完好返還出租人。
出租人的權利是監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屆滿後收回出租的房屋。其義務是將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承租人使用,並定期對房屋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
承租人和出租人還應當考慮在合同中設置在租賃期屆滿時,對承租人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等添附物的處置安排。即約定此類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復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價購買。
另外在合同中還要規定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處理方法及爭議的解決辦法。
需要從上述四方面進行分析,只要有一個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該房屋租賃合同就是無效的。更多房屋租賃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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