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續簽合同還是不續簽?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以後,很多房客忽略了是否需要重新簽訂新的房屋合同的問題。也有的房客由於工作調動或者經濟狀況變化等原因,決定不再續簽合同。那麼,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續簽合同還是不續簽?應該如何處理?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一下。
一、不繼續租住需提前向房東說明
近期關於租房合同到期是否租住的問題矛盾也日漸增多。在某外資企業工作的小劉在虹口區租的房子七月初到期,由於之前一直沒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因此直到6月25日左右他才通知房東自己到期後要搬走,沒想到這麼一來房東不幹了。房東說,如果到期不續租,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他,這樣他好及時對外放租。而小劉現在只提前幾天通知,之前也完全沒有跟房東表示過要離開的意圖。房東認爲小劉給他造成了房屋空置的風險,說是要扣除一部分押金。”
小劉這樣的情況如果之前的租賃合同中沒有標明不繼續租住一定要提前說明,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然而在租賃合同到期前,租客和房東之前確實需要提前溝通好,不管是租客還是房東,都能夠提前一段時間向對方表明租賃意圖,以便對方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其他事宜。
二、繼續租住需續簽合同
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均同意續約,那應該重新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即使仍按原協議履行或改動的權利義務條款較少,雙方不願意重新簽訂書面協議,也應該簡單簽訂一份補充協議,附在原協議後面。千萬不要以爲“雙方都沒意見,只要自動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續。”如果沒有正式的確認,雙方租賃關係繼續有效沒問題,但是租賃期限卻變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後自動履行的期間,雙方均有權隨時提出終止租賃關係。
三、任何一方都沒有當然的續約權
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賃合同到期後想續約卻被出租人拒絕,認爲出租人不願續約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問律師有沒有辦法維權。然而從法律上看,既然約定了期限,就必須認識到這個期限對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到了期限後,自己還能否繼續使用,能否續約,不是自己一方能決定的,另一方完全有權拒絕續約,甚至不需要什麼合理的理由。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續簽合同還是不續簽?應該如何處理?如果不想再繼續續簽合同,不願續簽的那一方應當提前向對方告知並約定後續交接事宜。如果還想繼續續約,則雙方應當重新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即使原條款與新條款變化並不是太大。這樣也有利於保障雙方的權益。如果雙方最終仍然無法解決續約問題,則應提起訴訟解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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