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情形有哪些
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情形,那麼意味着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就會隨之消滅,不過也有可能因爲合同的終止,從而產生其他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對租房合同終止的情形作出了要求,那到底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情形有哪些?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中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爲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依一定的法律事實歸於消滅。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一)租賃合同到期。
(二)房屋拆除改建。
(三)房屋毀損。
(四)房屋閒置。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閒置公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五)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沒有同住的其他人時,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即終止。
(六)當事人協商終止。
(七)承租人有重大違約行爲。
二、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的情形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收回的。
實踐中,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情況很多,而這些通常都是法定的情形。若當事人之間事先就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情形作出了約定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的。不過要是一方當事人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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