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房東提前解約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租賃合同的解除,是需要達到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條件,或經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解除合同。在約定的租賃期內解除合同的,屬於違約,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那麼,如果房東提前解約,應該怎麼辦呢?今天,本站小編爲您整理了以下應對策略。
房屋租賃房東提前解約怎麼辦?
1.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繼承履行也稱爲實際履行、強制履行,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依債權人的請求作出判決,強迫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的責任方式。繼續履行就其性質而言,是原合同義務的轉化形式,它是通過法律規定的強制手段迫使債務人履行其原義務,是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繼續履行作爲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由非違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從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出發,由非違約方決定是否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如果他認爲繼續履行已無必要,可以請求賠償損失。沒有非違約方的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依職權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如果請求繼續履行,必須在合理的期限內向違約方提出,超出合理的期限,繼續履行的請求權即爲消滅。
(2)須依據法律和合同的性質能夠強制履行。一般來說,在債務人違約後,如果債務履行仍有可能,債權人可以不解除合同,而向法院請求強制繼續履行。如果合同債務已陷於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履行不能,則不得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
(3)繼續履行在經濟上是合理的。根據《民法典》第577條,在非金錢債務中,如果債務的標的不適合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的,則不能採取繼續履行措施。
是否請求繼續履行是債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但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必須採用。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定金責任並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並用。
2,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賠償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房東應該予以賠償。如果不賠償的,可以通過起訴方式。
3.還可以適用違約金
如果有約定違約金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房東交納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房東違約給承租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費。
所以,當房東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賠償交納違約金。一般情況下,租賃合同是不能隨意解除的,解除合同是要承擔一定後果的。如果您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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