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屋能否進行租賃,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現實生活中,可能因爲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而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進行了抵押,那麼此時抵押的房屋能否進行租賃呢?而要是房屋先租賃出去了,這個時候又是否還能抵押?關於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就來爲您解答。
一、抵押的房屋能否進行租賃
抵押權與出租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第三人因此可能不知道所購房屋上存在租賃關係,而與出租人建立買賣關係,該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在此情況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樣處理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當前房價上漲形勢下,也可防止部分出賣人爲反悔賣房,惡意與他人串通假造租賃合同關係,達到悔約的目的。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因此不能實現的,可以請求出租人進行賠償。
二、租賃的房屋能否進行抵押
出租人可以將出租的房屋進行抵押,租賃不影響抵押權人實現其優先受償權。同時,抵押權的實現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也就是說,租賃合同的效力及於買受人。
租賃關係直接針對的是房屋使用、收益的權利,而抵押權針對的是房屋的交換價值,二者並無本質衝突,出租人可以對房屋行使充分的處分權。抵押權人對已出租的房屋同意抵押的,該風險由其自行承擔,抵押權人不能以該權利對抗承租權。抵押權實現後,也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履行。爲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綜上可知,不管是先抵押後租賃,還是先租賃後抵押,這些行爲都是法律所允許的。但在前者的情況下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而在後者的情況下租賃不影響抵押權人實現其優先受償權,同時,抵押權的實現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關於“抵押的房屋能否進行租賃”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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