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違約退租部分店面怎麼進行賠償?
一、承租人違約退租部分店面怎麼進行賠償?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或者出現租賃物危害健康等情形時,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有哪些義務
1、依約定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的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如果未依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使租賃物受到損失,根據《合同法》第219條的規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合同法》第222條的規定,承租人作爲租賃物的佔有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通知義務: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現應及時通知出租人的情況時,承租人有及時通知的義務。
(2)對於保存行爲的容忍義務:出租人爲保存租賃物所進行的必要行爲,承租人不得拒絕。
3、不作爲義務
(1)不得隨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在租賃物行增設他物。
(2)不得隨意轉租:《合同法》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支付租金
5、返還租賃物
(1)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爲基於租賃合同所生的義務,因而即使是出租人在租賃關係終止後,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他人,也可請求返還。
(2)數人共同承租時,各承租人所負擔的租賃物返還義務爲連帶債務。
(3)當出租人爲數人時,如出租人間爲按份共有關係,則各共有人得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就其應有部分,主張返還。
(4)就返還的期限,定期租賃應於租賃期限屆滿時爲之;不定期租賃,應於通知終止租賃關係時爲之。
(5)承租人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6)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建、改裝或者增加附着物的,在返還租賃物時,出租人有權要求予以拆除,恢復租賃物的原狀。
三、違反租賃合同應承擔什麼責任
(1)出租人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提供租賃物,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金,承租人還有權要求在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並負責調整或修理,以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否則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未按合同規定提價有關設備、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4、按合同規定,派員使用租賃物,爲承租人提供技術服務水平低、操作不當或有過錯,致使不能提供正常服務時,應償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時,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責任
1、按合同規定負責日常維修保養的,由於使用、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2、因擅自拆、改租賃物而造成損失的,必須負責賠償;
3、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或利用租賃物進行地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未按規定時間和金額交納租金,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追索欠租,並應加罰利息;過期不還租賃物,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只要是承租方和出租方簽署了租賃合同,出租方未違反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的話,那麼承租方就不得進行解除合約。如果承租方強行解除合約,那就是有違約行爲的產生。必須向出租方進行一定的賠償。如果雙方對此有爭議,可以到法院進行相關訴訟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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