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認購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怎樣避免商品房認購書糾紛?
一般在商品房買賣中,都會先簽訂房屋認購書在繳納押金,一般這種認購書會帶來很多的法律上的糾紛,不少相關的業者都表示,對房屋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問題並不明確,下面,本站就簡要講述一下有關房屋認購書的具體問題,同時對發生房屋認購書效力糾紛問題時應該怎麼辦作出簡要的分析。
一、房屋認購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由上面兩條規定可以看出,認購書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認購書中約定的定金、訂金,在一定情況下也是可以要回來的,只要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多多留意,避免吃虧上當。
二、如何避免房屋認購書定金糾紛
1、需要確認到認購書中的“定金”二字,區分清“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因爲定金是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於對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擔保作用,並有特定適用於定金的法律規定,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不是對合同的成立起擔保作用,它只是起預訂作用,叫做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可以要求返還訂金。所以,在認購書中寫的定金一定要分清是哪個“定”(訂),因爲有不同的法律概念。通常房地產開發商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條款,買房應該在簽訂認購書多少之日起買房,否則的話不給退還。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將這個條款改爲買房應當在簽訂認購協議之日起多少日之內前來與賣房商談正式合同,如因對合同條款的分歧導致合同未能簽署,所收的定金應予退還。這樣對購房者應該是比較有利的;
2、一般在實際交易的過程中,開放商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寫的都是“定金”,購房者一定要注意;
3、購房者一定要了解清楚定金的退還條件,在合同上要有相應的說明。因爲到銀行的按揭辦理是在簽訂購房合同後,那就肯定在簽訂認購合同後,而銀行是否按照購房者所意願的給予意向中的按揭比例、貸款年限及利率是不能事先確定的,因此在認購合同中一定要對這類情況具體約定退款條件。
以上,就是有關房屋認購書的效力問題及有關問題的解決方式,在你遇到此類問題時,建議諮詢有關方面的專家,以維護自身權益,保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你在實際生活中遇到問題的,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好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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