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的
大多數人都認爲,房屋是屬於不動產,如果房屋買賣出現糾紛,應該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其實並不一定是這樣的。那麼,房屋買賣糾紛的管轄到底是怎樣的了,本站小編下文將爲你詳細介紹,詳情請閱讀下文。
《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
1、不動產糾紛僅限於部分物權糾紛
物權是指人們對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財產權的一種。我國物權法將物權分爲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是物權的完整形態,包含了物權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權是以對物的使用收益爲目的的他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是以物的價值擔保債權到期能夠得到清償的他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糾紛是基於物權關係而產生的糾紛,它與債權糾紛構成了民事糾紛的常見種類。
2、物通常分爲動產和不動產兩類
因不動產物權確認、使用、收益、處分和保護等發生的糾紛統稱爲不動產物權糾紛。實踐中,區分不動產物權糾紛與不動產債權糾紛會產生一些歧義,例如確認房屋抵押合同無效究竟屬於哪一類糾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明確,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確定糾紛的性質和案由。對於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係產生的糾紛,如物權設立原因關係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係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均是債權糾紛;對於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產生的糾紛,則是物權糾紛。
3、基於專屬管轄屬於強行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進行變通,其適用範用範圍應當儘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的範圍內
因此《解釋》將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限定在“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動產物權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4、幾類特殊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
在實踐中,有些涉及不動產的合同糾紛具有一定特殊性,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的爭議除涉及合同的訂立、履行等,還涉及當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和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有利於統一裁判尺度,有利予配合當地政府處理該類案件引起的羣體性糾紛。又如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建築物工程造價評估、質量鑑定、留置權優先受償、執行拍賣等,由建築物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案件審理與執行。
房屋買賣糾紛中,一般情況下是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如果不動產已經進行了登記的,則由登記簿上的所在地爲不動產的所在地,要是沒有登記,則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爲準。要是對此你還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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