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有的人說我們購買的房子不是就應該屬於我們自己的嗎,怎麼這個房子還有產權的限制,其實這裏是涉及到了兩方面的問題,確實我們買房子之後是永久的獲得了房子的所有權,但房子所佔用的土地卻還是國家的,之前開發商從國家手裏批的土地的時候,也是有年限要求的。而一般說房子的產權其實實際就是指房子所佔土地的使用年限。那通常房子產權到期後怎麼辦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當今國家規劃的房屋年限主要有40年、50年和70年三種分類的,40年產權的一般是商業用地,50年的一般是工業用地,如今我們接觸的售樓處所出售的多爲普通住宅類別,非商住兩用的是產權年限是70年,商住兩用的產權年限一般有40年(LOFT)或者50年;那麼我們思沒思考這個問題,如果過了產權年限,房子還是我的嗎?可以“續杯”嗎?
小編整理了一下這方面的知識供大家參考,希望幫到你你們。
如上面定義,房屋產權包括的不僅是單純房屋的產權,還有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是國家的,你能使用70年,但是業主對房屋的使用權是永久性的,我們提到的70年的產權使用限制主要指的是土地的使用權。換句話說,我們是租了國家70年的土地使用權,用完就得還回去的。
還有一點,現在很多開發商宣傳自你拿到房產證那天才開始計算70年限,這都是不對的;按照國家的規定,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從開發商與政府簽訂拿地合同那天算起的。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的。
一、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2)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衆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所以,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後,有以下的兩種情況:
1)可以申請延長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報告,並補交土地出讓金(必要條件),當然這個價格是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價格的,類似於成本價與市場價的差額。
2)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政府有規劃棚改之類的政策,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所有建築物的,業主就會得到拆遷補償安置費或者是回遷房子。
不得不說,其實很多人都不清楚房子產權到期後怎麼辦,就目前我國的政策規定來看,此時房子還是屬於所有人的,但畢竟土地的使用年限已經到了,而國家要是直接收回土地的話,顯然會損害到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允許房屋所有人再交納土地出讓金,然後繼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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