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沒有房產證籤合同生效嗎?
隨着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現目前大多數的樓盤都是期房銷售,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並沒有及時的辦理下來,因此出現了很多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沒有房產證的情形。沒有房產證簽訂合同生效麼?今天,本站小編帶着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
一、沒有房產證簽訂合同生效的效力如何
(一)《房地產管理法》中關於沒有房產證簽訂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
《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關於“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即沒有權屬證書的房產在法律上所有權不能轉移,關鍵是當事一方是否具有完全房產所有權。
(二)《合同法》中關於沒有房產證簽訂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衆所周知,房屋買賣分爲兩道程序:一是雙方就買賣房屋經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之間發生債的法律關係,雙方均受合同的約束;二是雙方依合同履行義務。買受人應依約支付價款,出賣人應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並辦理過戶登記,將房屋所有權轉移於買受人。
可見,合同關係是因,過戶登記、轉移所有權是果。過戶登記能否進行、所有權能否轉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問題,與合同的效力無涉。以房屋沒有取得權屬證書、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爲由反推合同無效是顛倒因果關係,不符合交易的順序與邏輯。
(三)《物權法》中關於沒有房產證簽訂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爲,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爲買賣關係有效,但應着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
二、“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只是行政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性規定,不能作爲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我國法律法規中有大量的強制性規定。這些條款一般是用“不得”、“禁止”、“應”等詞語表述。但不是違反任何強制性規定都導致合同無效。民法理論認爲,強制性規範又可分爲效力規範和取締規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將導致合同無效的,是效力規範;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將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只是規定違反應受到有關機關行政處罰的,屬於取締規範(見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2002年11月第一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658—659頁)。可見,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合同才無效。《房地產管理法》的上述規定並未明確規定違反此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不屬於效力性規定,不能作爲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以上內容是對“沒有房產證籤合同有效嗎”這個問題的回答。從上面的內容,我們不難看出,雖然,我國房屋以登記爲主,但是這樣的規定並不妨礙買賣合同的效力。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依據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定,而不是以房屋是否有房產證而訂。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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