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婚姻法,婚後貸款買房離婚後怎麼辦?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婚姻是關係到兩個家庭的大事,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受影響的都是兩個家庭而非個人。現在女生結婚的要求都很多,很多都要求男方有車有房。而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兩者差距甚疏,因此,離婚後的房產分配成了一個重要問題。那麼根據《民法典》婚後貸款買房離婚後怎麼辦呢?接下來小編將爲您介紹。
婚後貸款買房離婚後怎麼辦
婚後房屋增值部分權,根據民法理論,房屋的權屬直接決定了房屋增值部分的歸屬。而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前所購房屋至離婚時,增值部分究竟爲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或其他,成爲處理房屋增值部分分割事宜首當理清的問題,司法實踐中並沒有統一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該房屋增值部分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便房產是一方婚前購買的,但婚後另一方願意共同償還貸款,表明其在主觀上是以房屋所有人蔘與房產的實際維護和經營,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對方對此明知並接受。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居住的房產均投入了相當的貢獻。
基於上述理由,認爲增值部分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嚴格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將其歸屬於房產所有者一方,與我國家庭財產觀念相沖突,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卻將雙方共同的勞動成果歸一方所有,與民法上的公平正義原則相違背,明顯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典》婚後貸款買房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後,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當按照法院的判決,依法合理分配房屋的所有權,必要下產權登記的一方應該對另一方進行相應的財產補償。離婚不僅意味着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結束,而且對兩個家庭也有很大影響,因此,離婚需謹慎,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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