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的合同解除權在什麼時候可以行使?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合同解除權在什麼時候可以行使?
買賣不破租賃的合同解除權在租賃合同結束時可以行使,在我們進行租房的時候,一般是需呀簽訂租賃合同的,所以,在進行終止的時候,也是需要租賃終止合同協議書的。
在撰寫的時候要注意,必須註明在簽訂租賃終止合同協議書之後,雙方的責任與義務,還要對房屋的基本信息以及之前簽訂的租賃合同的基本信息進行描述,以免以後不必要的糾紛的產生。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租賃關係在建立之後,承租人的權益就收到買賣不破租賃關係的保護,對於任何的民事主體,在租賃合同即將到期之前,就可以明確表示不想再繼續保持租賃關係,此種情形,只要租賃合同一到期,任何一方都可以按照規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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