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交租金怎麼交?
一、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交租金怎麼交?
應當按照租賃合同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交納租金,但如果三方協商可以交給新房主的,也是合法的。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爲租賃物的所有人爲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二、 限制使用情況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於動產租賃。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爲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爲。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
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作爲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於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我國法律上對買賣不破租賃情況的認定是非常明確的,即在原房主將房屋轉賣他人後,之前簽訂的租賃協議是有效物,不得因轉賣而導致現租賃戶的利益受損,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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