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噪音在商品房買賣中的處理中應承擔什麼責任?
一、在我國噪音在商品房買賣中的處理中應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開發商應當承擔的商品房噪音污染民事責任包括:
1、消除危險,因爲噪音會通過聽覺神經,導致心慌、心悸、失眠、精神衰弱,進而誘發心臟病等器官性病變,對人身是一種危險,所以消除危險是開發商需要承擔的主要責任。
2、賠償損失,因商品房噪音造成的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兩種,開發商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物質損失即購房者爲防止噪音污染在物質上付出的代價;精神損失是購房人因爲噪音而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失。
3、支付違約金,遇到商品房噪音污染,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相關違約條款要求違約金賠償。
4、解除合同,因爲噪音超標,影響正常居住,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地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61條
合同生效後,當時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國家標準民用建築隔音設計規範》第1.0.4條
本規範允許噪音級的基本參量,應採用A【計權】聲級。各類建築的允許噪音級,應爲晝間開窗條件下的標準值,且噪音特性爲穩態噪音。對不同的噪音特性(包括峯值因素、頻率特性、持續時間和起伏等),應按本規範附錄一的規定,對噪音測量值進行修正。允許噪音級的測量,應在影響最嚴重的噪音源發生時進行,測量方法應符合附錄二的要求。
《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12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佈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築隔音設計規範,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幹線的防噪音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民法通則》第124條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4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在我國噪音在商品房買賣中的處理中應承擔的責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這個主要是針對開發商的,開發商對自己開發銷售的房地產質量項目有承擔其相應責任的義務。房產作爲我們民衆重點投資的財產之一,國家還是十分重視其安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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