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糾紛業主怎麼舉證責任及處理是怎樣的
物業合同糾紛業主怎麼舉證責任及處理是怎樣的
業主將車停放在指定的車位或車庫,就應視爲將車委託給物業公司代爲保障其安全。如發生被盜,作爲業主,應當對如下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將車停放在車位或車庫的事實;
(2)盡到了該盡的防範義務,如車門鎖、報警裝置的完好性等;
(3)車輛的價值。作爲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是,證明自己已盡到了一個善良服務人的注意義務。
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是:
(1)小區內治安狀況的總體情況。總體情況良好,可以證明物業公司在履行安保義務上是沒有過錯的。如果總體情況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經常有打架鬥毆,失竊失盜現象發生,就可以認定物業公司有過錯。
(2)各種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況。
(3)必要的設施、措施及配備的相關人員的情況。比如,小區與外界通道是否設置了門衛及值班記錄,值班記錄主要用以證明有人值守。從常理講,要求門衛對所有進出人員進行登記是不可能的。
(4)在主通道及統一停車車位或車庫周圍設置的防範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如夜間巡邏、電子監控設施、單獨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員等等。防範程度應當與業主支付的服務費對等。正如你不能要求豪華賓館與一般招待所對住宿顧客的人身、財物的安保注意義務是一樣的。
2、小區內發生入室盜竊、搶劫,造成業主人身傷害、財產受損情形的舉證責任。這類情形,往往涉及刑事犯罪。由於刑事犯罪行爲具有隱蔽性、突發性、不可預見性,因而作爲物業公司的安保義務,應當不超出與業主簽訂合同時所能預見的情況。所以發生業主在居家內被傷害、財物被盜被劫,物業公司一般應從以下幾面舉證證明已履行合同約定的安保義務:
(1)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
(2)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職業資格;
(3)健全的保安服務制度;
(4)按制度履行注意義務的記錄或證明,如值班日誌、重大事故報告記錄等;
(5)爲履行安保義務所採取的措施、配備的設施及必要的宣傳等。
業主居家內發生被盜,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承擔責任,通過訴訟是很難獲得勝賠償的,已知的案例也是如此。其一,物業公司證明已履行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是不難的,而業主反過來主張物業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其二,業主要證明被盜財物的種類、具體數量也是一件很難的事。
糾紛出現後,可以採取如下措施進行解決:
①業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反映,由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②不能協商解決的,有關收費標準又是由物價部門覈定的,業主、使用人或管委會可提請物價部門重新覈定,物價部門可依據物業管理實際發生的費用,結合其服務內容、質量、深度及用戶的意見重新覈定;
③物業管理公司認爲有關費用標準過低的,不得擅自提價,一方面可與管委會協商一致後提價,一方面可提請物價部門根據有關費用的變化情況調整其標準。
違法後果:
(l)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不按合同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繳納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物業管理公司有下列行爲的,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關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①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③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④提供服務質價不符的;
⑤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小區內發生入室盜竊、搶劫,造成業主人身傷害、財產受損情形的舉證責任。這類情形,往往涉及刑事犯罪。作爲物業公司的安保義務,應當不超出與業主簽訂合同時所能預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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