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對於開發商欺詐可以獲得什麼賠償
可以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不超過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即房屋先買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購房人在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的同時,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
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二)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三)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人無法取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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