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懲罰性賠償情形有哪些
一、商品房銷售懲罰性賠償情形有哪些?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懲罰性賠償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懲罰性。補償性賠償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於彌補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懲罰性賠償的功能不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失,而在於懲罰和制裁加害人嚴重過錯行爲。
(二)附加性。也就是說懲罰性賠償是一種附加的民事責任形式,只有當補償性賠償金不足以懲罰侵害入的惡意侵權行爲,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對這種行爲的充分否定,並以此來阻止其再次發生時,才能加以適用。
(三)法定性。懲罰性賠償金是民事責任的例外和補充,必須有立法的規定和判例性質的裁決,否則應視爲不允許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以免可能導致法官濫用權力進行不正當的懲罰,侵害被告的合法權益,進而對整個民事責任的基礎和內部的和諧造成衝擊。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商品房銷售存在以上情形的,買家可以單方面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賣家賠償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買商品房之前要先了解國家相關法律常識,買家和賣家都應該如實告知相關信息,賣家故意隱瞞相關事實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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